本縣環境教育基金113年環境教育專案補助計畫第二梯次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,請於截止日前函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(期限為送達日非郵戳日)
說明:
一、依據本縣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專案計畫補(捐)助要點辦理。
二、本(113)年度預算尚有餘款,爰辦理第二梯次申請。每一受補捐助對象,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為原則,且最多補捐助計畫總金額之90%。
三、所申請之環境教育計畫,以淨零排放、全民綠生活為主軸並以推動永續發展目標(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,SDGs)中有關環境面向的目標並結合本縣地方特色之計畫為優先補助對象。
四、補助計畫執行期間:自核定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,並於113年11月20日前函送補助計畫結案資料至本府環境保護局。
五、補捐助對象:
(一)政府機關、公(私)立學校及民間團體,所提計畫係於本縣轄內執行者。
(二)前款機關、學校或民間團體,以通過環境設施場所認證之機構及設施場所為優先。
六、申請補捐助計畫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如下:
(一)環境教育宣導、訓練及講習。
(二)編製環境教育教材。
(三)補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。
(四)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。
(五)訓練環境教育人員。
(六)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之專案計畫。
七、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:
(一)環境教育專案計畫補(捐)助申請表及計畫書1式3份。
(二)環境教育相關認證證明文件影本1份(限申請單位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者,並加註「影本與正本相符」,蓋代表人印章)。
(三)申請補助計畫書相關附件1式3份。
(四)申請案電子檔光碟1片。
(五)提出之申請案,格式及內容應符合本縣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專案計畫補(捐)助要點之規定。